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汇家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龙华新村鸡公嘴组。
法定代表人刘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添涵,长沙县法理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汇家橱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特2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汇家橱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长沙市汇家橱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湘0121执15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卫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汇家橱柜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原告诉称
鉴于被执行人刘卫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汇家橱柜有限公司也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汇家橱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汇家橱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121执恢658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