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69号。
负责人:姚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艳,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文,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国俊、赵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27日以与被上诉人刘国俊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54元,退回323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