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成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肖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栋,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丽利,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彭州市致和街道办黄岑路。 法定代表人: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王启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谨涛,公司员工。 李晓梅,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成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1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第三人述称

2009年12月,被告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原名称为成都铁路局工程管理所)签订《四川石化基地铁路专用线(彭县车站-石化编组站)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建设管理合同》),被告合同编号:SHJD-ZXHT-09091、原告合同编号2009-工代建-008),委托第三人对四川石化基地铁路专用线(彭县车站-石化编组站)工程(以下称“本工程”)进行建设管理(代建),该专用线已于2013年6月试运行,并于2016年9月正式开通。后第三人将前述《委托建设管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于2020年12月转让给原告成都成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同意该转让行为。现因原、被告对本工程的工程款支付事宜存在争议而成讼。经友好协商,本着尊重事实、合作发展的态度,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成都成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明确《委托建设管理合同》项下所涉项目结算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款项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一、二、三、四标及信息信号工程的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 在保证各标段工程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的前提下,甲方分标段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 1.甲方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完成结算审核前,甲方支付至各标段验工计价金额的85%; 2.各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交齐所有工程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后,在乙方积极配合的条件下,甲方自乙方上报合格的结算资料之日起120日内办理完工程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后扣除已付工程进度款后,在结算报告出具后40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98%(含5%质保金),剩余2%作为政府审计保留金; 3.甲方应于各个标段结算报告出具后20日内将全套结算资料报送审计。自甲方报送资料且取得成都市审计局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如1年内完成政府审计,则在成都市审计局出具各标段审计报告后2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各标段政府审计金额的100%,如甲方已拨付金额高于政府审计金额,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退款通知后20日内将超付款项退还甲方;如1年内未完成政府审计,则甲方在取得成都市审计局审计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后20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定案金额的100%,待审计完成后,双方按照政府审计金额结算,如甲方已拨付金额高于政府审计金额,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退款通知后20日内将超付款项退还甲方。 (二)电力贯通线迁改工程、彭县站信号过渡工程、周家店平交道口改造工程、彭县车站信号电缆迁改工程、彭县车站通信光电缆迁改工程、彭县站电杆拆除树木移栽、彭州线路工区生产房拆除、彭县车站林木砍伐、安全评估等包干价的项目结算,以包干合同金额为准。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包干合同金额的100%。 (三)检测、监理的结算,按丙方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办理;代建费的结算,按《委托建设管理合同》办理。监理费、代建费的结算的计费基数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 二、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付乙方金额为267259634.62元,其余未付金额甲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 各项目甲方目前应支付金额计算基数和比例统计如下: 1.已完成政府审计的项目 一标段、二标段已完成政府审计,一标段政府审计金额108896911元;二标段政府审计金额71596704.26元。甲方应支付至政府审计金额的100%,即180493615.26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标段已经完全支付,二标段还应支付1618418.87元。 2.已完成结算定案表的项目 三标段于2021年3月12日已完成结算定案,结算金额66611401.68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按双方约定支付方式甲方应支付至三标段结算金额的98%,即65279173.65元。现阶段还应支付16498901.9元。 3.目前正在办理结算的项目 四标段和信息信号工程正在办理结算。验工计价累计金额为27159266元(其中,四标4127082元;编组站信号8697545元;彭县站信号10461741元;编组站站信息2403532元;彭县站信息1469366元)。按双方约定支付方式,甲方应支付至验工计价金额的85%,即23085376.1元。现阶段还应支付632810元。 4.包干合同的项目 电力贯通线迁改工程、彭县站信号过渡工程、周家店平交道口改造工程、彭县车站信号电缆迁改工程、彭县车站通信光电缆迁改工程、彭县站电杆拆除树木移栽、彭州线路工区生产房拆除、彭县车站林木砍伐、安全评估等九个包干价合同,合同金额合计5827842元。按双方约定支付方式甲方应支付至包干合同金额的100%,即5827842元。现阶段还应支付235327元。 5.其他费用项目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已向相关参建单位实际支付监理费3638102.72元、检测费66600元、代建费7883899.09元,合计11588601.81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支付监理费3638102.72元、检测费66600元、代建费7883899.09元,合计11588601.81元。甲乙双方待本工程全部审计金额确定后调整确定最终费用,在本工程各标段政府审计完成前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监理费、检测费、代建费。 综上,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支付乙方金额为18985457.77元。经双方财务对账,前期乙方对参建单位垫付了29516.43元,甲方应于2021年6月11日起20日内向乙方支付19014974.20元。 三、乙方应和施工单位完善相关协议和手续,明确各标段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 四、加快推进后续结算和审计 双方友好协商,各司其责、共同努力,加快后续各标段结算和审计工作。甲乙双方同意,信息信号工程的结算按双方于2021年5月24日达成的《关于四川石化基地铁路专用线信息、信号工程结算会议纪要》(详见附件)执行。双方一起推进,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信号工程项目的结算定案,并于结算报告出具后10天内向产业集团报送审计。 五、若双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对方支付款项,则未付款项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六、本协议为解决诉讼纠纷而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本协议各方应共同申请对本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协议未做约定部分按《委托建设管理合同》继续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9份,甲、乙、丙三方各执3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成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成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所于2021年6月1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凡维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毛 东 书 记 员 吴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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