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万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
被执行人:承德景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518号中视大酒店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4517X。
法定代表人:周海民,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万会申请执行承德景坤市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民终3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2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1月2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
四、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民终3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赵宇杰
审判员 张伟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