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鹧鸪江路鹧鸪江园艺场内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75013838M。
法定代表人:韦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曾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柳州市瑞川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桂0205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川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宇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柳州市公园路72号星河大厦2-81、柳州市中山中路9号柳州风情港3栋2-5和2-4、柳州市潭中西路28号金河湾小区3栋1单元1-4、柳州市城站路94号一区1栋1-6城站路94号一区1栋1-7号不动产,已查封,但有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因此无法处置。
车辆登记情况为:桂B×××××中华牌汽车、桂B×××××别克昂克雷、桂B×××××宝骏牌汽车,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执行。
股权登记情况为:有股票,已查封,正在处置但处置时间较长。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足额银行存款。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3989715.9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为3989715.9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曾宇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川物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瑞川物资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