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树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申请人:李小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代理人:李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树兵申请认定李小丫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树兵称,请求法院宣告李小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树兵为李小丫的监护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从出生就有智力残疾,一直到现在。故申请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代理人称,申请人陈述的都是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小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哥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对李小丫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皖荣军司鉴[2020]精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小丫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小丫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李树兵申请宣告李小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树兵作为李小丫的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李小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李树兵为李小丫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