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彰武县东六镇某农资商店。住所地:彰武县东六镇本街。 被执行人:周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彰武县东六镇某农资商店与被执行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辽0922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周某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周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周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于2021年7月14日冻结了周某名下的微信账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周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周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彰武县东六镇某农资商店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2476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辽0922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孟凡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