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诚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江斯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正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诚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真物业公司”)诉被告沈正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诚真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正翠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诚真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沈正翠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4067.98元及违约金2196.72元,总计6264.70元(详见后附违约金计算表);2.判令沈正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1日,诚真物业公司与合肥闽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简称(“闽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名为锦绣豪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中物业服务费按6个月或12个月交纳,合同期限暂定为一年,合同期满小区业委会或闽发公司未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或未与诚真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时,本合同顺延有效。2014年12月24日,诚真物业公司经安徽省物价局批准,锦绣豪庭小区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单价收费标准为0.95元每月每平米,拆迁安置房屋物业服务单价收费标准为0.60元每月每平米,该物业收费标准至今从未变动。自《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诚真物业公司始终积极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沈正翠却自2016年6月26日起拖欠物业服务费用,至2020年6月26日,沈正翠共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48个月,计4067.98元及违约金2196.72元,总计6264.70元。为维护诚真物业公司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沈正翠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沈正翠系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27号锦绣豪庭×××室业主。2011年3月11日,诚真物业公司与合肥闵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诚真物业公司对房屋共同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协防、车辆停放、装饰装修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商品房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75元,拆迁安置房每月每平方米0.4元,商业物业每月每平方米4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收费一次。
另查明,2014年12月24日,经安徽省物价局批准,锦绣豪庭小区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单价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95元,拆迁安置房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6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价格登记、催费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诚真物业公司与合肥闵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诚真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后,沈正翠理应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2016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的物业费经计算为4067.98元(89.21㎡×48个月×0.95元/月/㎡)。鉴于本院在审理该小区一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诚真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不完善之处,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正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诚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4067.98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诚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正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