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国,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被告: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福南路17号万利广场8楼801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社区深南东路1086号集浩大厦414-1P。

法定代表人:杨自能。

审理经过

原告袁国与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0年06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袁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88.00元,订单总价6,725.70元,已退还6,637.70元,剩余88.00元未退,并依法订单总价的4倍赔偿26,902.80元,退货运费90.00元,三项合计:27,08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06月02日,原告因生活所需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店铺凯黎歌旗舰店,购买了其销售的嵌入式LED天花灯(品牌:凯黎歌,功率:6W,型号:K-X18),共花费4,630.00元,订单号:1843019426286043919,被告使用中通快递发货,单号:75473155668787。收货后安装试用时有不亮的问题,并发现实物产品包装和标签没有执行标准,应是不合格产品,随后联系被告询问产品质量问题,被告明确说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并且也无法提供涉案产品3C认证证书,涉案产品宣传网页虚假描述,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现分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三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涉案灯管属于上述目录规定必须认证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上市销售。但被告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未经认证即出售给原告,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经营者,原告相信其已依法履行了上述法定查验货义务,了解所售产品涉案产品是“三无产品”,且无CCC认证的事实,知悉依法不应上市销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被告故意隐瞒案涉产品是“三无产品”,无CCC认证的事实,诱使消费者以为是合格产品进行购买,依法属欺诈行为。综上,为维护自身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在其产品描述网页明显位置承诺“如实描述,假一赔四”,应履行其承诺。现诉至贵院,敬盼支持。

被告辩称

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袁国与申请人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淘宝平台与淘宝用户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就发生争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申请人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即是合同履行地又是被告住所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原告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因成立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被告通过淘宝网买卖商品,双方在订单中约定的收货地址为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襄阳大道利尔珍珠湾星城,该地点即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故修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深圳市凯黎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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