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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柴旦顺安轮胎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4MA755Hxxxx,经营场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

经营者:叶贵明,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

被执行人:于飞飞,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枣庄市。

审理经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青289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飞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大柴旦顺安轮胎店轮胎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于飞飞负担。被告按生效判决履行了9000元后剩余8000元未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柴旦顺安轮胎店与被执行人于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于飞飞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冻结被执行人于飞飞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太少,无证券、车辆信息。

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大柴旦顺安轮胎店与被执行人于飞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1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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