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保全人:张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张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保全人张斌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542,237.35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保全人张斌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61区2丘13栋3单元102室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保全人昌吉州长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2021)新2324执保50号案对被保全人张斌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542,237.35元的冻结;
二、解除(2021)新2324执保50号案对被保全人张斌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61区2丘13栋3单元102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