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秀月。 被执行人:王振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玉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505.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