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福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个体经营者,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丽丽,北京旭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福阳犯袭警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应福阳及其辩护人孙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应福阳于2021年5月28日13时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x公司西北门处,与该公司保安员发生冲突,适逢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民警李xx等人在该地点执勤。在民警传唤被告人应福阳过程中,其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用脚踢踹民警和辅警,导致民警李xx、梁x、辅警赵xx、孙xx受伤。经鉴定,四人均不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应福阳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应福阳拘役三个月。
被告辩称被告人应福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答辩情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应福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三、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福阳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应福阳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福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第三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酌情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应福阳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胡学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孟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