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白水江林业局职工,住文县。
被告:岳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白水江林业局职工,住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宇与被告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