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开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张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王宇贤(曾用名: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开碧、张露与被申请人王宇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开碧、张露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宇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塘东一路88号住房及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塘东一路88号机动车位,保全金额为1,059,179.60元。申请人张露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221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宇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塘东一路88号住房[证书编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王宇贤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人民塘东一路88号机动车位[网签(或备案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张露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221号房屋[证书编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黄开碧、张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