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全艳,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武,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全艳与被执行人杨武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1230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全艳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武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石全艳支付欠款75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02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37.50元。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石全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期间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杨武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杨武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以及向其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以上查询除发现杨武名下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收益类保险(经核查,已全部冻结扣划,共计12400.00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武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额度冻结75000.00元措施,未能实际冻结到存款,且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杨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杨武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石全艳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武除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石全艳未能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杨武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全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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