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袁玲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政府办公大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6596330R。 法定代表人:沈令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余锦辉、袁玲欢诉被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2021年5月21日,原告余锦辉、袁玲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锦辉、袁玲欢以被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谈妥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锦辉、袁玲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余锦辉、袁玲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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