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郑州祥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166号院。 法定代表人:耿彪,任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郑州祥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8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郑州祥鼎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郑州祥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州祥鼎贸易有限公司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14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査明被执行人郑州祥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均无存款。 2.2021年8月30日查明被执行人郑州祥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无车辆信息。 三、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祥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郭文利 审判员 袁培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时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