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 负责人:冯某。 被告:张某,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邮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限期内缴纳,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晓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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