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 负责人:冯某。 被告:张某,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邮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限期内缴纳,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晓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