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鲁劲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鲁劲松罚金纠纷一案中,该案(2020)皖182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鲁劲松名下位于郎溪县的房产(证号:郎房地权证新发字第××号、15××69号)已被本院轮候查封,首封法院系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P×××××北京现代牌车辆本院已依法档案轮候查封(扣押),且未实际扣押成功。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