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薛春江。 被执行人:平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平川罚金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京0114刑初8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平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平川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800元,已执行0元,尚有9800元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平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平川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平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