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金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周道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孟晓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金城与被执行人周道琼、孟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2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金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道琼、孟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查询了固镇县久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孟少华的遗产,已查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已在另案处置中,本案已参与分配。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金城。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查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已在另案处置中,同时本案的执行情况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金城,申请执行人唐金城认可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周道琼、孟晓东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