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强旭栋,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系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0年1月6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彭理忠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月10日指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5月7日,申请人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引进投资者,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7年11月13日成立,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曹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法定代表人为强旭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币种同),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37年11月12日。公司拥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认证证书。 另查明:债务人经营初期亏损,后期业务扩大后开始盈利,自身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但因交通事故致员工3人死亡,4人受伤,面临大额赔偿,导致公司难以维持。 再查明:现有重整意向投资者周江涛,拟出资115万元参与本案的重整投资,并签署《重整意向协议书》,同时缴纳了5万元意向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债务人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经营困难系因面临大额交通事故赔偿所致,自身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重整具有可行性。本案在清算条件下,第一顺序职工尚难以全额清偿。重整意向投资人已缴纳5万元意向金,并愿意出资115万参与本案重整投资,在重整条件下本案可以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并显著提高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如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整成功,则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自2020年6月2日起对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陆韵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皮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