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楠,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项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000元,并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家里房屋装修,从原告处订购了实木门套、实木复合门、衣柜门、卫生间门、木地板等装修建材。原告考虑到亲戚关系,给被告的都是实价,并且当时说好了装门时先付20000元,余款半年内付清。后来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物尾款,原告多次催要未给,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写着“今欠到项某人民币货款肆万伍仟元”。后经催要,被告拒绝付款,为此,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姜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欠原告45000元属实,但原告装的地板、门质量有问题,而且,被告目前身体不好,暂时无力支付。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姜某某从原告项某处购买实木门及地板等装修材料,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于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项某人民币货款肆万伍仟元,¥45000元”,后经催要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姜某某欠项某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姜某某在购买装修材料后理应及时付清货款。
综上所述,项某要求姜某某给付所欠货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质量问题,无证据证明且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项某货款45000元;
二、驳回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家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