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支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73429096。 法定代表人:施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娟,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农商银行)与被告林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福州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品立即偿还福州农商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25154.85元(其中本金金额20734.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21日共1962.63元,违约金2457.72元)。2、判令林品承担福州农商银行因本次案件聘请律师花费律师费500元。3、判令林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林品向福州农商银行申请办理福万通信都移搜精英通贷记卡,并填写了《申请表》,申请表附有《福州农商银行福万通信都移搜精英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收费项目》、《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章程》,林品阅读了全部申请材料后,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都移搜精英贷记卡的相关信息,同意遵守《福州农商银行福万通信都移搜精英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且签名确认。依林品申请,福州农商银行经审核为林品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07,额度20000元,透支日利率为0.05%。2014年9月13日开始,林品通过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本金,但自2016年1月18日起,林品开始逾期还款,现林品一共欠款人民币25154.85元(其中本金金额20734.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21日共1962.63元,违约金2457.72元)。福州农商银行虽经多次催讨,但林品拒不还款,依约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领用合约》第二条第3款:“信都移搜精英贷记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每月按实计收复利”;第二条第4款:“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和超限费。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领用合约》第五条第9款:“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乙方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等),甲方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作返还。乙方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其他费用),均为甲方承担”。林品对领用合约中约定的贷记卡的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及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均已知晓。同时,根据合约第七条: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本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本合约签订地为福州市台江区,福州农商银行依约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根据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领用合约》收费标准中列明: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收费如有变动,将以公告或短信形式通知。2016年12月30日,福州农商银行在福州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刊登《福州农商银行关于对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其中公告调整《福万通IC贷记卡收费标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收费标准》、《福万通公务卡收费标准》中“滞纳金”为违约金,调整“透支利率”档次,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故福州农商银行主张违约金符合规定。
被告辩称
林品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福州农商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福州农商银行信都移搜精英信用卡申请表》、《福州农商银行福万通信都·移搜精英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收费项目》、《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章程》、《调查审查审批表》、交易流水、《欠款情况说明》、《福州农商银行关于对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委托代理合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林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质证权利,本院对福州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名称、签订日期:2014年8月13日,福州农商银行和林品签订编号4234000108《福州农商银行信都移搜精英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附有《福州农商银行福万通信都·移搜精英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收费项目》《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章程》。 二、信用额度:20,000元。经林品申请,2015年11月25日,临时提高信用额度至24,000元。 三、借期利率、复利及违约金约定:超出免息还款期部分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计收利息的透支额每月按实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计算。 四、付息、还款方式:每月产生对账单,免息期最长为56天(存款、支取现金、超额支取或最低还款方式除外),超出免息期的部分收取透支利息、复利和违约金(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作返还)。 五、借款发放时间:2014年9月13日开始刷卡消费(卡号:62×××07)。 六、逾期还款日期: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其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不再主张。 七、欠款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截至2021年8月15日,林品透支信用卡本金20,734.5元,利息1962.63元,违约金2457.72元。 八、其他约定:持卡人承担因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产生其它费用)。本案中,福州农商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500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年费逐年收取,实际自逾期起未再计收;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超限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州农商银行与林品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含《申请表》及其所附《领用合约》《收费项目》《章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林品持卡消费后未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本息,已经违反案涉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复利和违约金。福州农商银行自愿放弃主张自2016年7月22日以后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故福州农商银行请求林品偿还透支本金20,734.5元及利息(含复利)、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金融借款亦应遵循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且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普惠金融,即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借款本金的比例,一般不宜过高。故福州农商银行可以一并主张利息、复利、违约金,但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均系林品为获得福州农商银行的借款而支付的成本,故本院综合考虑林品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以及福州农商银行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计超出年利率24%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林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林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0,734.5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计算,但总计利率不得超出年利率24%); 二、林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元由林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海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