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陆景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皖162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景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被告人陆景荣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皖16刑终309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陆景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二万七千八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陆景荣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陆景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0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陆景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陆景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