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创杰电脑科技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643号东福大厦安德电脑市场2楼B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2NXYX044。
经营者,王亮,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菊。
被告:徐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创杰电脑科技经营部与被告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创杰电脑科技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创杰电脑科技经营部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士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