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李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义和家园一楼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郝蕊与被告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在本院第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蕊,被告李杨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每月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杨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用3万元,约定2021年6月还款,但被告一再违约无奈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李杨辩称:借款3万元属实,但因困难只能每月偿还1000-1500元。

原告举证

原告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

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李杨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认证,原被告陈述抗辩,法庭调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为多年好友,2020年11月间,被告以为母亲装修房子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形式借给被告1万元。2021年2月,被告又以开饭店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借给被告2万元。此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21年6月偿还借款。被告借该款后未用于开饭店,用于偿还了信用卡欠款。款项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向原告承诺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原告利息。现原告以被告违约拖欠借款及利息为由提起本诉。案经调解未达成还款协议,原告认可从2021年2月起,按照月利率1分2厘8计算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据及被告认可借贷关系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于2020年11月、2021年2月间两次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负有清偿借款3万元的义务。关于原告诉请利息一节,因庭审中被告自愿从2021年2月起,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原告利息损失。考量原被告借款事实和现今最高人民法院对借贷利率的规定精神,从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年息15.4%计算原告利息至偿还时止。故本院为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蕊借款3万元及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偿还时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郝蕊已缴纳,由被告李杨负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同时退回原告郝蕊所缴纳的诉讼费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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