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王岳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忠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岳定与被执行人朱忠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0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岳定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忠定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岳定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朱忠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朱忠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朱忠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第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中欣社区庙跟村后厂XX号的不动产,因该财产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目前不宜处置;第二、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97元;第三、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若干,但无余款;第四、因被执行人朱忠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并决定限制其出境。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已缴纳397元)。
请求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岳定。申请执行人王岳定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70000元本金及利息尚未被清偿。被执行人未支付案件受理费3700元及执行费24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忠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903执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