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原告张海滨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1625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海滨负担7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负担147元;鉴定费100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应为“案件受理费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海滨负担76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7元;鉴定费100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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