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皮春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合云,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业勇。

审理经过 原告皮春枝与被告李业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春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合云、被告李业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皮春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业勇支付房屋装修款欠款4150元;2、李业勇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皮春枝系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专业人员。2016年,被告给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已支付装修费19000元,尚欠6000余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拖欠不还。2021年2月10日,双方因讨账事宜发生冲突,2021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元。2021年2月20日,双方因该装修款在澧县甘溪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4150元。此后,原告仍未给付。以致成讼。

被告辩称 李业勇辩称,皮春枝因出示装修合同、尾款欠条、装修从业证书和装修许可证;尾款未给付的原因系皮春枝使用劣质材料导致质量有问题且不按李业勇的指示进行施工;皮春枝对李业勇家进行打砸损坏私有财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 李业勇提交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皮春枝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皮春枝的异议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与皮春枝的陈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当事人口头达成了装饰装修协议,双方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皮春枝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双方装饰装修合同成立。且双方已进行结算,故本院对皮春枝要求李业勇支付装修款41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然李业勇辩称皮春枝使用了劣质装修材料进行装修,且未按其指示进行装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李业勇的观点不予采纳。李业勇要求皮春枝承担砸门窗造成的损失,系另一层法律关系,李业勇可就所受损失另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李业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皮春枝给付装饰装修款4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业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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