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乌斯特技术股份公司(UsterTechnologiesAG),住所地瑞士联邦乌斯特8610崇能伯格大街XXX号(Sonnenbergstrasse10。
代表人:AlbertvonGraefe;SivakumarNarayanna。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燕,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雷涛,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乌斯特技术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乌斯特技术股份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中展出的型号为“CT6000条干均匀度测试仪”的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涉ZLXXXXXXXXXXXX.3号名称为“具有纱线插入设备的纱线测试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乌斯特技术股份公司提供了人民币25万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乌斯特技术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陕西长岭纺织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中展出的型号为“CT6000条干均匀度测试仪”的产品以查封、扣押、拍照、摄像等方式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