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观音巷社区漳江中路065号。
负责人:刘碧波,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徐恒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徐恒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2020)湘0725财保136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徐恒洲(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405××××)的存款15805.37元,银行账号/卡号6221××××6489,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徐恒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漆河镇营业所银行账号为6221××××6489的存款15805.3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78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负担。(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