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明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二粮站附近。
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神东公司小区高层公寓。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杨磊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612000404533账户内存款4700元;并继续冻结该账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