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翠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申请人:李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玉田县诚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明亮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翠晶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金龙驾驶玉田县诚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属的冀B7629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郑翠晶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存款10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翠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郑翠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存款10000元(账号:50×××31)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金龙驾驶玉田县诚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属的冀B7629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郑翠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建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