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号1。 法定代表人:张左,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蔡海波,男,****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申请人邵威,女,****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抚顺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贷款1209943.43元,并承担案件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