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景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纪寅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陈景明与纪寅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纪寅炜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每月偿还陈景明借款5000元至案件全部履行完毕;具体履行金额包括应偿还借款及执行期间逾期给付利息12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1220元;案件执行费525元,由纪寅炜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207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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