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松,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孙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