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常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执行人:肖常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执行人:代远群,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印江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紫玉,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吉宏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 法定代表人:廖光洪。 被执行人:贵州腾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 法定代表人:周增强 被执行人:廖光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廖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常勇、肖常惠、代远群与被执行人成都吉宏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腾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廖光洪、廖华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1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的规定和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100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肖常勇、肖常惠、代远群于2021年3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工商登记等部门发出通知,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强制扣划6673.75元给付案款并对其账户予以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股权、债权、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廖光洪、廖华林名下车辆本院也权利查封,待实际控制后再予处置。 三、通过传统调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谢贵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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