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7612196-9,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锦绣苑小区3号底商。
负责人:党少军。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马艳华,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杜浩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与李权、马艳华、张武、王婧、王利、杜浩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66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贷款本金499835.54元及截止2012年9月17日利息7441.14元、本金499836.99元从2012年9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2020年9月30日的罚息(年利率15.744%)627853.94元、利息7441.14元从2012年9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2020年9月30日的复利(年利率15.744%)8753.25元、律师费6500元、案件受理费8938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30日参与分配案款790660.03元,扣缴执行费7627元;于2021年4月28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3日进行了约谈,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