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珠江路208号兴隆珠江湾畔诺丁山21栋负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黄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张妮,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