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凤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时永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凤华与被执行人时永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时永花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时永花在丹东银行62×××00账户内存款1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时永花在丹东银行01×××07账户内存款1223.69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时永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b70998162f55bfb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33.42元; 四、划拨被执行人时永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b70998162f55bfb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11.96元; 五、划拨被执行人时永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6026fb9ae7bc85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14.73元; 六、划拨被执行人时永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d2322ab5cf59426d@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0.70元; 七、划拨被执行人时永花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52账户内存款3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