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坚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与永康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梁来苟。 委托代理人:谢素芬,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开堤,男,户籍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坚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开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坚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素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开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合同第2.1条约定:“甲方将位于JJMALL购物中心负一层第B145号商铺出租给乙方作为CANDYMINI品牌经营纯手工艺术糖果之用。”第3.1条约定:“本合同的租期为3年,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第4.1.1条约定租金标准为第一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3010元/月,第三年租金为3311元/月。同时16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第4.3.1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空调使用费为25元/月/平方米。同时第4.3.4约定了被告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责任。第4.5.3条明确:乙方必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支付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电费计算方式为当月电量×政府电费单价×1.15,同时4.5.3条约定了被告逾期支付水电费用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5年8月开始拖欠相关费用,后双方达成协商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合同解除协议》,欠缴费用共计人民币27809.22元,被告承诺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款项。截止至2016年12月26日,被告未按照《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履行还款承诺,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第4.1条、第4.3条、第15条约定,以及《合同解除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第15.1条约定,依法向被告寄发了《〈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并要求被告付清所拖欠的费用共计27809.22元。由于被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费及电费等共计人民币27809.22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596.83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以拖欠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对起诉事实提供的证据:1、被告身份证;2、商铺租赁管理合同;3、还款承诺书;4、《〈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解除协议》;5、商户结算通知单;6、律师函。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5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约定:第2.1条,甲方将位于JJMALL购物中心负一层第B145号商铺出租给乙方作为CANDYMINI品牌经营纯手工艺术糖果之用。第3.1条,本合同的租期为3年,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第4.1条,租金。第4.1.1条,第一年的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010元,第二年的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010元,第三年的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311元。第4.1.4条,除首月租金外,次月起每月租金乙方应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之日开始,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30天的,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第4.3条,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第4.3.1条,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35元/月/平方米,空调费为25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共计2580元/月。第4.3.4条,乙方如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按逾期应交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30天的,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第4.5条,其他费用。第4.5.1条,乙方应承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电话费、燃气费由乙方自行与供应商进行结算。第4.5.2.1条,乙方采用“先交费,后用电”的插卡式预付费用电模式。乙方电费单价计算方式为:政府规定电费单价(不含基本电价)×(1.15)。第4.5.3条,乙方必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支付水费及其他费用。乙方如逾期交纳水费及其他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0天以上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达到15天的,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在《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甲方处盖章,被告在《商铺租赁管理合同》乙方处签名。 2016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立具《还款承诺书》,载明:致:广东坚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人与贵司签订了《商铺租赁管理合同》,本人承租贵司位于JJMALL(坚基购物中心)第负一层第B145号的商铺,该商铺已于2015年7月12日正式开业。本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截止2016年1月12日本人累计欠缴交租金及费用共计(¥27809.22元)。本人承诺严格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给贵司,因还款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2016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解除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同意,《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即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滞留在商铺内的物品及装修等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二、甲方依据原合同约定没收乙方已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三、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1月12日,乙方累计欠缴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零玖元贰角贰分(¥27809.22元),乙方同意于2016年5月30日前缴清,如乙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按原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在《〈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解除协议》甲方处盖章,被告在《〈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解除协议》乙方处签名。 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缴清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管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之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依约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已构成违约,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4日签订《〈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确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7809.22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解除协议》约定被告同意于2016年5月30日前缴清,如被告逾期未支付的,原告有权按原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原合同即《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请求被告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从2016年5月31日起以27809.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给原告。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开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坚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27809.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809.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98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罗开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春兰 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 人民陪审员  杨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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