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路777号(澳海.水岸蓝山)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5WUM3Q。 负责人:杨国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告:曹龙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与被告曹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辽宁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龙凤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辽宁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9月23日为4354.79元(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9日,被告在购买涪陵御江苑项目X期X栋XX号房时因资金紧张等原因无力支付全部首付款,遂与原告签订《购房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80日。被告承诺在2020年3月19日之前将全部借款一次性无息还清给甲方。2019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建行卡打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通过短信、电话、函件等多种方式催告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资金短缺等理由拒不支付。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曹龙凤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进行了证据质证,并认定如下: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2.原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身份信息;3、购房借款协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违约责任;4、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回执,收据,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5、催告函及邮政记录,证明原告对被告进行催收。 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9日,原告为购买澳海汇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江苑X期X栋XX号房屋,与原告签订《购房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借款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借款期限为180日,被告承诺在2020年3月19日之前将全部借款一次性无息还清给原告,如逾期为还款未超过90日的,应按欠付金额每月3%的比例支付违约金,逾期为还款超过90日的,被告同意原告通知澳海汇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价格另行出售被告购买的房屋(如另行出售的价格比原价高,高出部分归原告所有),被告需配合原告及第三方完成房屋解除银行按揭抵押手续及房屋更名或过户等相关手续,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还需支付原告4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19年9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借款5万元。合同到期后,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告邮寄购房借款催告函,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违约金,且因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已超过国家法律保护范围,原告自愿将逾期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曹龙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曹龙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江 人民陪审员 况 勇 人民陪审员 秦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子琦 书 记 员 黄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