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5GY3B。 法定代表人:崔聿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梦秋,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俊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小满小贷公司)诉被告陈俊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度小满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业霞、唐梦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俊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度小满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借款本金20 573.94元、利息1874.34元、罚息2581.5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30 000元,贷款利率为每日0.065%,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协议同时还对罚息利率、借款提前到期、律师费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示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公证书及光盘视频、名称变更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网络查询打印件、支付业务回单、还款计划表、商户收款明细及附件表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清收明细表、发票、电子回单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陈俊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名称为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更名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更名为北京度小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3日,被告陈俊涛通过网上平台向原告申请借款,并在线上与原告签订了《(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30 000元,借款期限为12期,借款实际利率为0.065%/天,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期每月3日。用户的还款一般情况下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利息、罚息、费用、本金、其他款项;罚息:用户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金额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逾期本息为止;对于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照罚息计收复利。借款人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同日,原告通过北京度小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放款30 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1月3日。借款后,被告归还了4期的本息,后未再归还本息。截至2021年3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20 573.94元、利息1874.34元、罚息为2581.52元(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俊涛向原告度小满小贷公司借款    30 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30 000元贷款,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合同约定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即罚息利率为日利率0.0975%,约定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 573.94元及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利息1874.34元、罚息2581.52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该罚息以借款本金20 57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陈俊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 573.94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利息1874.34元、罚息2581.52元; 二、由被告陈俊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的罚息,该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0 57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72元,减半收取228.36元,由被告陈俊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红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  睿    书    记    员      石文程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