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华伟,沈丘县言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周营镇长春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6890580X7。 法定代表人:韩丽,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剑东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剑东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PZPP21410116460000000072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河南省久酒中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陈剑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颂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