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段1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9608686E。
负责人:张朋,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霞,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雨轩,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献涛,男,1985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申请执行王献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1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20年7月17日止,被告王献涛共欠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76418.65元,利息4329.7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07.64元,消费手续费1435.30元,以上共计85491.30元,双方予以确认。自2020年10月1日起,被告王献涛每月20日还款5000元,并保证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将剩余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还清(具体数额以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为准),被告王献涛保证按时偿还借款,如逾期不还,原告可就被告王献涛下欠剩余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手续费、律师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王献涛负担,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争议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43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王献涛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垫付,被告已当庭履行)。被执行人王献涛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于2021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25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0)豫0204民初1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王献涛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