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珍,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余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余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余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与被告余某1、余某2、余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