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中路黄河大酒店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412070。 法定代表人:袁得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西仁青,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乌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生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西仁青、杨生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文胜 审判员 彭建玉 审判员 乔巴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丽娟 书记员 马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