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玉龙北路****(鼎融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5505415X5。
法定代表人:郑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志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洪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志雄、洪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834.2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志雄、洪顺强所有银行账户存款22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志雄、洪顺强所有银行账户存款22834.22元的冻结;
二、终结(2020)闽0982执18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